(圖片來源:東方互動新聞)
最近法庭審兩起關於學校的案件,兩起都充滿藉口與詭辯。令人痛心的是,狡辯者正是教育者。
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的學生,去年五月的學校敬師日代表全班致辭時公開批評老師不懂教育,學校在未有諮詢其精神科醫生意見的情況下記其大過,事後被記大過及在強制「思過」,理由是「不尊重老師」及「引起同學不滿」,最後學生在早會期間在學校自殺。
事先聲明,我所有資料都是從報紙上得來,並非一手的詳細資料,批評可能會有偏頗。
讀這新聞,我的第一個問題是:為什麼不尊重老師就要記大過﹖
如果老師真的不懂教書,不值得尊重,難道我們還是要盲目尊重﹖這種記過的前設,是學生根本不能公開批評老師。
的確,即使是自由主義大師穆勒(J.S. Mill),也會說心智不成熟的人要放棄的自由較多,「傷害原則」(Harm Principle)都不全然適用,但有沒有人審視過對於心智未成熟的年青人來說,那條自由不自由的界線應該在哪裡劃﹖
人類對權威的服從,往往由學校教育開始,如果不適當培養學生的批評思維、自由意識,他們由心智成熟後又怎可能懂得發揮個性,做個好公民﹖最好的例子,莫過於大部分校規只會告訴學生不可以做什麼,而沒有類似憲法的東西,告訴學生他們擁有什麼權利,或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有擁有什麼自由。沒有這種憲法,就會出現一種在任何情況都不能批評老師的可笑狀況。
再者,老師值得尊敬,不是因為他們老師的身分。愈自持老師的身分,愈不值得尊敬。
問題二,校長說記大過不是懲罰,是給他將功補過的機會,亦沒有要求他公開道歉,一切符合教育局的指引。嗯,一切 By the book,不會錯的。教育,不就是要教人依章行事,一切 By the book嗎﹖
教育者事事跟規矩辦事,但規矩又是否合符常識﹖這是關鍵。
如果記大過不是懲罰,而是給他一個將功補過的機會,那麼要學生遊街示眾,只要將功補過後可以公開平反或表揚,那麼遊街示眾也不是懲罰﹖似乎那校長忘記了何謂標籤效應。
另一起案件,是一名新婚的男老師帶十四歲的女學生回家,撫其胸部及要求女生替她手淫。二十七歲的被告最後認罪,律師求情時採用的理由是:被告品格純良,熱心教學,可惜性格內向,在婚姻中角色被動,遇上女生仰慕不懂處理才釀大錯。
如果是遇上女生仰慕不懂處理,最不懂處理的應該是如何拒絕,而不是如何帶女生回家替自己解決生理需要吧﹖
認罪,就不要找無謂、無聊的藉口來解釋。認錯,需要誠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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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有一名學生,在學校敬師日公開批評那位利用學生信任來替自己解決需要的老師,是否不尊重老師,要記大過﹖
不打緊,記大過不是懲罰,就算記了三次大過要退學也不是懲罰,這是「教育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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